论单位作品制度的完善 |
| |
作者姓名: | 郑其斌 |
| |
作者单位: |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100048 |
| |
摘 要: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位作品制度,其构成要件存在问题,对"意志"的界定不清,对"责任"的规定没有实质意义。单位作品制度的立法目的并没有在单位作品制度中得以实现,反而在著作权法体系内产生了体系冲突,如与特殊职务作品的难以区分,法人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困惑。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对该制度进行重构,将其与十分类似的特殊职务作品、委托作品融合,将著作权的归属确定为财产权利归单位或委托人,精神权利归作者,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单位或委托人的利益,又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
关 键 词: | 单位作品 职务作品 作者权体系 精神权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