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化研究导致其内容和边界显得十分朦胧和模糊。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是实质理性,这与民法基本条文所追求的形式理性是背道而驰的,寄希望于使用严格的民法逻辑概念和框架对其进行解释必定是徒劳的。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具体体现的,其外延和内涵都有一种不确定性;其在个案中的适用实际上是法律无法用规则来界定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的不公平而需要裁判者寻找一个正义的立场,以此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应有国际的视野和中国元素;其适用前提不能运用类型化方法予以分析且不能予以立法规则化;研究的总体进路应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对情势变更事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这一动态过程进行体系化思考,并将每一步所要参考的因素进行总结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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