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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教委、江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建国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享受退休后补足原工资待遇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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