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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
引用本文: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作者姓名:胡世凯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摘    要:本文通过对《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研究提示了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对官吏渎职罪的规定和惩罚是《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一般性的渎职罪和特定的渎职罪。在《唐律》中 ,官吏渎职罪的范围十分广泛 ,对渎职罪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但严刑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 ,对官吏渎职罪的刑罚力求做到“罚当其罪”。“罚当其罪”的原则体现了唐朝立法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关 键 词:《唐律》  官吏渎职罪  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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