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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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世凯.“明主治吏不治民”:论《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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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世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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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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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通过对《唐律》中官吏渎职罪的研究提示了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治吏不治民”的传统。对官吏渎职罪的规定和惩罚是《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唐律》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属于官吏渎职罪。《唐律》中的官吏渎职罪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一般性的渎职罪和特定的渎职罪。在《唐律》中 ,官吏渎职罪的范围十分广泛 ,对渎职罪的刑罚是十分严厉的。但严刑不是唐朝立法者的目的 ,对官吏渎职罪的刑罚力求做到“罚当其罪”。“罚当其罪”的原则体现了唐朝立法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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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律》 官吏渎职罪 惩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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