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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作用
引用本文:塞谬尔·R·奥肯,赵富强,杨海坤.论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作用[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Z1):244-254.
作者姓名:塞谬尔·R·奥肯  赵富强  杨海坤
摘    要:导论 虽然约翰·马歇尔是美国第四位大法官,但由于其作为一名大法官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个人的人格力量,他从此改变了人们对美利坚合众国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政民主中地位的看法.事实上,"马歇尔法院"这一名称,无论是被其同时代的人用来指称最高法院,还是被后来的宪法史学家所引用,都强调了马歇尔本人对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和宪法性法律的历程所产生的重大影响.1801年以前,当马歇尔还没有执掌最高法院的时候,这一全国的最高裁判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总统和国会的控制之下.在其最初存在的十二年中,有三人先后担任过大法官,但无人能象马歇尔那样在其三十年的任职当中将自己的名字与最高法院紧紧联系在一起.


Judge John Marshall Effect on American History of Constitutionalis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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