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解协议不履行在诉讼法上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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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覃斌武.论和解协议不履行在诉讼法上的效果[J].湘潭大学学报,2017(4):8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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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覃斌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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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和解协议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让步而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民事合同,其和解创设效、确认效是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而非根据。即便和解协议创设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当然排除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和解协议又未明确排除原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当事人自然可以选择依据原权利起诉或者依据和解协议起诉,或者提出合并之诉;除非和解协议已经明确排除了原权利,法院不应支持被告提出的和解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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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和解协议 确认效 创设效 原权利排除 和解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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