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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别差异与就业权平等
引用本文:丁启明.论性别差异与就业权平等[J].学术交流,2014(10).
作者姓名:丁启明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16371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妇女与劳动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性别差异在劳动力市场中被异化为性别歧视,使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并带来了多元的消极影响。劳动者的个体差异性和不同的能力及优势,适应了社会劳动岗位的不同需要,而一旦劳动者没有个体的差异,没有能力的高低之分,没有优势和劣势的区别,反而不能适应社会劳动岗位的不同要求,因而以性别和个体差异为由而给予差别对待是没有法律、道德和理论的正当性的。平等权是自然权利,是公民的资格权,是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的权利,而这个资格又是主体人参与国家和社会组织各种活动的前提,丢掉这个前提则实现机会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都将失去任何可能性。为推动我国性别差异和就业权平等的协调,应在理念引导、经验借鉴和制度建构相统一的思路下综合采取多种措施。

关 键 词:性别差异  性别歧视  就业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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