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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 键 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范围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全额征收  市财政厅  集约用地  土地利用效率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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