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主义法律观之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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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柏华.实用主义法律观之检讨[J].学术交流,20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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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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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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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宪法私有财产权边界的二元构造及其保障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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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实用主义法律观未能客观地反映司法运行规律,没有全面地把握司法的运作过程,没有认真对待判决失去社会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夸大了法条主义的缺陷、低估了法条主义的自我完善能力。实用主义法律观忽略了“平等”这一现代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共识,不仅使实用主义变得盲目、不确定和无原则,也使其忘掉了“法律之治”这一法治的核心要求,收获的是诸多解决问题的方法、策略,代价则是法治自身。对此代价,实用主义自身无法避免,这是它把法律的实用性提升为理论基点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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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观 实用主义 法条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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