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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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志红.论司法解释的原则[J].江西社会科学,2007(9):198-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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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志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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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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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文本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与个案事实的具体性和复杂性的矛盾,决定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个对法律文本与个案事实的解释过程,享有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因而成为司法权行使的基础和必然要求,而国家权力的分立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可能享有创制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权力。因此,司法解释权在本质上属于法律执行权或适用权的范畴,这一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只有在遵守个案因应、尊重法律和司法终决的原则下行使,始能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也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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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权 原则 个案因应 尊重法律 司法终决 |
文章编号: | 1004-518X(2007)09-019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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