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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母亲遗产,养女、生女对簿公堂
作者姓名:严冰
摘    要:原告陈某于1968年8月被彭某夫妇收养,此时原告尚未满一周岁,后原告一直随彭某夫妇生活,以父母和子女相称。彭某夫妇当时并没有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彭某夫妇在收养原告三年多后生育一女王某。原告成年后出嫁,才与彭某夫妇分开生活,但仍以父母与女儿来往相待,直至彭某夫妇去世。王某结婚后和彭某一直共同生活。

关 键 词:遗产  母亲  养女  共同生活  1968年  登记手续  民政部门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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