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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的信赖利益赔偿
引用本文:赵红星,陆幸福.要约撤销的信赖利益赔偿[J].新疆社会科学,2002(2):83-85.
作者姓名:赵红星  陆幸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赵红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陆幸福)
摘    要: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所以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 ,在承诺通知发生前 ,要约人享有要约撤销权 ,且行使该权利是完全自由的 ,不受任何人干涉 ,也不以特定的理由为前提。要约被撤销之后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要约失效。这样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要约人有了充分的保障。但是 ,一般而言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 ,总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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