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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
引用本文:欧世龙,马江领.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J].学术交流,2007,19(5):47-49.
作者姓名:欧世龙  马江领
作者单位:1.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浙江,宁波,315100
2. 余姚市检察院,浙江,余姚,315400
摘    要:“死亡”不是一般价值物的灭失,而是生命的丧失。生命价值如何计算,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抽象的、精神上的东西,而且涉及到伦理道德诸方面的问题。又因为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被害人既已死亡,也就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死亡”本身无损害赔偿的余地。因此,实务上所探讨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死亡”本身;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也只能是死者以外的第三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立法例上有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但是把死亡赔偿的基础无论是解释为继承丧失说,还是抚养丧失说,都会出现难以自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需要另辟蹊径。人的价值学说,可以作为死亡赔偿的理论基础。

关 键 词:继承丧失说  抚养丧失说  人的价值说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5-0047-03
修稿时间:200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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