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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赵宏
摘    要:案情简介:胡××,,李××夫妇是大学本科毕业生,1995年应聘到某设计院工作,二人均是工程师、业务骨干。该设计院为提高设计能力,先后派李××赴上海、北京等有关部门学习,2003年该设计院与其二人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2004年5月13日,二人突然向设计院提出辞职,并于次日擅自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劳动法》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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