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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的范围、种类及其本质规定性
引用本文:高新民.客体的范围、种类及其本质规定性[J].学习与探索,1993(1).
作者姓名:高新民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系
摘    要:文章认为,客体应包括主体以各种认识形式(逻辑的与非逻辑的、理性的与非理性的、经验的与超经验的等)加以把握或试图把握的一切事物以及宇宙总体,而不仅仅是现实地进入人的对象性活动范围内的事物。根据这一对客体的界定,文章把客体区分为属人客体和意向客体两类。前者是主体现实认识到的“由人并为了人创造出来的”、兼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二重性的事物;后者则是主体以猜测、想象、思辨等方式把握的对象,具有自在性、抽象性、推测性和范导性等本质特性。最后文章简要分析了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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