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贿赂标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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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云.论受贿罪的贿赂标的:“财物”[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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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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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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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正式界定为“财物”,但对财物的概念颇有争议。本文从贿赂的本质角度出发,并参照各国及中国古代对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的相关规定,指出尽管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界定为财物有所欠缺,但是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能将财物解释为财产利益与物质利益。非物质性、财产性利益不能包括在财物的范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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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 受贿罪 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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