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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贿赂标的:“财物”
引用本文:白云.论受贿罪的贿赂标的:“财物”[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作者姓名:白云
作者单位: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摘    要: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正式界定为“财物”,但对财物的概念颇有争议。本文从贿赂的本质角度出发,并参照各国及中国古代对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的相关规定,指出尽管将受贿罪的贿赂标的界定为财物有所欠缺,但是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只能将财物解释为财产利益与物质利益。非物质性、财产性利益不能包括在财物的范畴之中。

关 键 词:贿赂  受贿罪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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