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均采用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由于总分行法律上是同一主体 ,总行必须为分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分行与总行效用目标却不一致 ,这种管理体制就不可避免地隐藏着较大风险 ,如何加强对分行行为的监控 ,减少或避免分行行为对银行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害 ,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一级法人体制下分行的法律地位及总分行的法律关系首先 ,可以确定的是 :分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但总分行之间的授权管理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委托代理性质。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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