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刑法规制之比较与省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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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汉涛.危险驾驶刑法规制之比较与省思——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4):6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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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汉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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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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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境外对危险驾驶的刑法规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进行犯罪前置化;二是处罚比较严厉;三是广泛适用资格刑。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学者提出的规制危险驾驶的五种方案都存不同程度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也需要完善。对危险驾驶进行刑法规制,关键在于平衡允许的危险与禁止的危险,合理界定危险驾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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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 允许的危险 禁止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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