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的权力及其有效制约 |
| |
引用本文: | 朱伟.律师协会的权力及其有效制约[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8(4):49-52. |
| |
作者姓名: | 朱伟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 |
摘 要: | 律师协会在对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的过程中,享有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纠纷调处权、纪律惩戒权和行业代表权。这种社团自治权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其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行业组织内部的有效制约。
|
关 键 词: | 律师协会 行业组织 权力制约 |
文章编号: | 1001-4403(2007)04-0049-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7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