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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治责任建设
引用本文:季丽新,南刚志.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政治责任建设[J].学术交流,2007(4):25-28.
作者姓名:季丽新  南刚志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政治责任意味着政治领导者份内应做之事和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所应受的谴责和惩罚。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权力依然存在异化的可能,这就要求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政治责任主体对人民负责,由人民评价他们履行政治责任的情况,并决定他们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政治领导者能否践履政治责任关系到人民对政治权力的认同,进而影响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和谐状况。进一步讲,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建设责任社会的过程,政治责任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但现实政治中,政治责任建设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的现象。政治责任主体不明确,党政干部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正副职之间的责任、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不清楚;政治责任评价主体不明确,政治责任评价主体单一,人大、媒体作用颇微,社会团体依然没有成为对党政干部和人大代表履行政治责任情况的真正评价主体,同体责任追究代替了异体责任追究;政治责任追究程序不清晰,特别是宪法、法律关于人大对政治责任主体的追究程序难以启动。这些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声音。政治责任建设任重道远。要进一步培养政治领导者的政治责任感,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强化政治责任追究机制,这是政治责任建设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政治责任  政治领导者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4-0025-04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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