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对抵抗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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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代娟,李建军.我国立法对抵抗权的规定[J].广西社会科学,2007(12):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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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娟 李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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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咸阳师范学院法学系,陕西,咸阳,712000 2.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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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咸阳师范学院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04XSYK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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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抗权是指人民拥有权利,在有必要时,可以对其由国家法律所产生之义务,采取不服从及抵抗之行为。抵抗权一般在政治学层面、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等三个层面得到使用。从正当性和意义两方面分析,我国都应当对抵抗权加以规定。而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抵抗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法领域,并且在近几年有较大的进步,但相关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并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对此,可考虑在宪法中对抵抗权予以规定,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建立无效确认之诉以及完备的人事争议仲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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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抗权 公务员 行政相对人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7)12-0086-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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