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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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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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传统的宪法学通常将代表机关的职权归纳为三项,即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本质上的区别决定了其在国家政权体制和政治生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传统的对代表机关职权体系划分不能够准确地反映我国各级权力机关的职能和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这一规定确认了地力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即对其辖区内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决定权”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资产阶级一向吹捧其议会是“真正代表全体国民的机关”,是“自由与民主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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