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认定为“同一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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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军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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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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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1994年6月1日,刘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甲市支行从事顶岗代办员工作,2003年11月5日调入乙市农业银行工作。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刘某分别与乙市农业银行连续签订了三次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28日,乙市农业银行对刘某下发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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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农业银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合同关系 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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