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罗尔斯运用社会契约方法来构建他的正义理论,而这事实上意味着以原初状态中立约人 的选择或同意作为其正义原则合理性的基础。但立约人的选择或同意是基于理性考虑的选择或同意,也即是基于自我利益最大化追求的选择或同意,简言之,是基于利己主义理由的选择或同意。这就表明,利己主义的理由才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最终基础。若是这样,则基于利己主义考虑的差别原则不可能蕴含他所阐发的那些利他主义精神。欲保持理论的自洽,他要么舍弃契约论的证明方法,要么抛弃他对差别原则利他主义精神的相关论述,但无论哪种选择都伴随有巨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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