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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的本体论考 察———拟制与实存之间
引用本文:赵,东.单位犯罪主体的本体论考 察———拟制与实存之间[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62-66.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重庆401520
摘    要:单位或者法人能否成为犯罪的主体,一直是刑法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传统观点仅从刑法理论层面去探讨法人的犯罪能力,以此来考察法人是否能成为犯罪主体,难以得出一个确定、合理的结论。因为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所以法人本身的“活动”其实质是自然人的活动,既然自然人具有犯罪能力,完全否定法人的犯罪能力就难以让人信服。另外,作为一种犯罪“能力”,法人与此相关的支配这种能力的意识就是必需的.然而法人并不具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否定说”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最终的结局只能是聚讼不已。问题的解决在于突破刑法学本身的局限性,时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本体论考察,法人究竟是“拟制”的?还是一种“实存”?抑或是法人成为独立的犯罪主体跨越了“拟制”与“实存”?由此出发,使这一论题得到相对完满的解决。

关 键 词: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能力  本体  拟制  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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