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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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于今年5月28日发出《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2〕89号),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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