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房改政策答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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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咨询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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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购房职工的工龄折扣是如何计算的?答: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由于抵交价是以职工夫妇双方在65年工作年限内享受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为条件计算的,因此对于购房职工没有享受单位资助住房公积金的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其实质是对购房职工过去工资含量中住房货币分配不足的一种补偿。建立公积金后,职工已经得到了相应的住房收入的补偿,就不能再给予工龄折扣。因此,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以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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