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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地区的行为规范—习惯与习惯法简析
引用本文:陈光国.藏族地区的行为规范—习惯与习惯法简析[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4(2).
作者姓名:陈光国
摘    要:根据古代藏文史料的记载,公元六世纪时,藏族地区已经进入奴隶制社会。在阶级社会前,藏族社会没有出现国家这种专门施行强制的特殊机器,因之也没有法律规范。那时,人们“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种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自从有了习惯,当事人的氏族和部落就用它来解决争端和纠纷,以维护整个氏族部落的利益,到了阶级社会,由于出现了阶级和阶级斗争,社会自身也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样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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