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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法治国”到“道德自律”——法家的发生逻辑与理解方法
引用本文:侯铭峰.从“以法治国”到“道德自律”——法家的发生逻辑与理解方法[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5):79-83.
作者姓名:侯铭峰
作者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大同,037009
摘    要: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法家认为,未来的社会制度有两种相互联接、特征各异的实现形式。一是法治秩序的最低实现形式,即"以法治国",那时,法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特殊规则,法律替代道德,法律规范社会认知、社会情感和社会风俗。二是法治秩序的高级实现形式,即"道德自律",那时,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中逐步转变为人们不加思考的个体习惯,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法家的法治理论具有特殊的存在价值,其局限与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

关 键 词:以法治国  道德自律  法家  发生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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