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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背景下再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
引用本文:张璐,马鸿海.网络时代背景下再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4(1):118-121.
作者姓名:张璐  马鸿海
作者单位:[1]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2]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65200
摘    要:文章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再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废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认为无论是出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履行缔约国义务考虑,还是为了遏制国内侵犯著作权犯罪形势、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都应当取消刑法"营利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限制,扩大刑法对著作权侵犯犯罪的规制范围。

关 键 词:网络  侵犯著作权罪  营利目的  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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