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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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冬慧.我国主体性法律形式之变迁[J].社会科学辑刊,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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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冬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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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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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形式是规范法律内容的重要渊源,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而发生相应的变迁,在我国古代社会,主体性法律形式——刑、法、律三者都有法律的含义,其前后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进化过程。到了近代社会,随着清末修律,法律形式发生了重大转型,现代意义的法问世。如今的全球化时代,东西方法律形式日渐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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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形式 法律发展 社会变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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