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格式合同制度的立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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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玉梅 魏玉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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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卢玉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广西,南宁,530012);魏玉彬(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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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合同的产生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效率的价值,但也严重威胁着合同的自由与公平,使契约自由和正义原则受到了限制,带来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概念不严密,内容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完善我国合同法格式合同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天格式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制定一部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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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合同 立法规制 缺陷 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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