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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法律方法的选择
引用本文:张其山.和谐社会与法律方法的选择[J].山东社会科学,2007(4):14-18.
作者姓名:张其山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一、以和谐社会审视法治建设“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命题,并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新时期的新目标。对于命题本身,我们并不陌生,如“天人合一”、“大同世界”、“和为贵”等都体现出对和谐社会的向往。从形式上看,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和谐社会都是表现为社会的各个群体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说,我们现在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古代的“和…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4-0014-04
修稿时间:2007年3月8日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Choice of Legal Means
ZHANG Qi-shan.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Choice of Legal Means[J].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7(4):14-18.
Authors:ZHANG Qi-sh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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