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案例的变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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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疾风!北京.一则案例的变异[J].社会,19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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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疾风!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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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子并不复杂:案犯丁某,男,22岁,无业。一天和几个哥们一起在某饭店喝酒,与邻桌一顾客发生争吵。丁某喝令其“出去”!该顾客也不示弱,将手平摊在饭桌上说:“就不出去!”丁某即掏出刀子照该顾客手背刺去,至穿透手背。……再后来自然是拘留,家长“活动”,朋友说情,处理。定为流氓滋事,判罚劳教三年。家长大概以为花了钱,仍未平安无事,于是大骂。引起某级领导干预,检察院重新审查,发现丁某系瓦犯,其父多次动用金钱,使其法网逃生。于是,检察院力排阻碍,依法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丁某死刑。判决后舆论大哗。倒不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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