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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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彭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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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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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问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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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间合同 任意解除权 独家委托 “跳单”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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