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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
引用本文:隋彭生.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及“跳单”——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为例[J].江淮论坛,2012(4):110-115,164.
作者姓名:隋彭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媒介居间可包含两个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跳单”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分为可归责与不可归责的两种。利用居问人的独家信息而“跳单”属于可归责的“跳单”。可归责的“跳单”,应当以损害赔偿作为代价。对独家委托也可以“跳单”。违反独家委托条款不能认为支付报酬的“条件成就”。

关 键 词:居间合同  任意解除权  独家委托  “跳单”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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