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刑事活动中对程序合法的要求越来越被立法当局重视,特别是201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实施以后,更加注重证据搜集程序的合法性。见证人制度作为证实证据合法性的"冷门"方式之一仅散落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里,司法部门对于见证人证实证据合法性的重要性的认识明显弱于其他证实证据合法性的方式,实践中也极少甚至没有出现依靠见证人来证实证据的合法性或因见证人的非法而排除相关证据的情形,出现该情形有本身执法观念、环境的影响,也有见证人制度本身规定不明确的因素。笔者认为见证人作为司法机关以外的第三人参与到刑事活动中,有其独特的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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