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安处分与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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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朗.论保安处分与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J].经营管理者,201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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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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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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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影视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而被收容教育一事让"收容教育"这一我国的"保安处分"措施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也面临着与劳动教养制度一样陷入存废之争的困境。大陆法系经典的保安处分理论是犯罪处置非刑罚化的有效措施,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保安处分一般被认为具有法定性、必要性、比例性及不定期性等原则,而"收容教育"制度则不具备以上特征,存在归类难题。再加上这一制度的合宪性危机,使得这一制度的存废争论被推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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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安处分 收容教育制度 法定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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