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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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逯雨刚.论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J].宿州学院学报,2008,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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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逯雨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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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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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辩论主义限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范围,强化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针对性,于个案而言,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彻底的辩论主义容易造成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诉讼方向的偏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以我国没有律师代理的强制制度,法官释明权制度也还很不完善,这对于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完整确立形成了障碍。在辩论主义的确立中,律师代理强制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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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辩论主义 人民法院 释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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