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史分析背景下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再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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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开举,杜志勇.概念史分析背景下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再辨[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7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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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开举 杜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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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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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AZD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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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接影响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和结论。追本溯源,应坚守“流转”术语的本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民法典》第339条中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一个描述性的土地经营的权利,不涉及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之争。第341条中土地经营权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可视为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在其他承包方式中,第342条的土地经营权应直接视为用益物权。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由当事人约定,以此化解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纷争,利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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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三权分置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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