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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史分析背景下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再辨
引用本文:沈开举,杜志勇.概念史分析背景下民法典土地经营权性质再辨[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77-85.
作者姓名:沈开举  杜志勇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AZD152);
摘    要:土地经营权性质之争在民法典颁布后并未得到有效消解,存在一元论、二元论等多种解释方案。《民法典》第339条是土地经营权性质解释论阐释的基础性条款。其中把“流转土地经营权”解释为“派生土地经营权”还是“流转土地经营权利”将直接影响解释论的逻辑起点和结论。追本溯源,应坚守“流转”术语的本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民法典》第339条中的“土地经营权”应解释为一个描述性的土地经营的权利,不涉及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性质之争。第341条中土地经营权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可视为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创设的新型用益物权。在其他承包方式中,第342条的土地经营权应直接视为用益物权。债权性的土地经营权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由当事人约定,以此化解土地经营权性质之纷争,利于法律适用。

关 键 词: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三权分置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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