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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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敬林.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82-9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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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敬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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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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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之大调解制度研究”(20AZD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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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碳排放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控排企业私人财产利益的双重法律意义,因市场机制必须经过政府管控才能发挥减排效用,所以碳排放权受到行政规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政府没有干预碳排放权中财产利益的目的,碳排放权本身也没有对抗政府规制之意,因此,以权利受到行政规制为由认定碳排放权具有公法属性不符合公权利的定义。初始分配和清缴配额环节的公法属性或源于政府对配额的管理,或源于行政法律义务,但都无关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除了可交易性特征,碳排放权对控排企业支配配额财产的保护,碳排放权法律关系的自愿性和平等性都表明了碳排放权是私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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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碳排放权法律属性 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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