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巴黎议定结果作为“协定”而非“议定书”的国际法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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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晓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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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人文社科系,西安 710018;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西安 71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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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十三五”重大项目“维护中国国家权益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子课题“《巴黎协定》背景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保障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巴黎气候变化协议研究及中国的路径选择”(15YJC820033);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对‘一带一路’战略下能源合作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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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出台了新的控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巴黎协定》。这一国际文件采用了“协定”,而非“议定书”的条约名称,这与国际环境条约中普遍适用“公约-议定书”的方式迥然不同。尽管这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从条约法的角度来看,二者仍存在一定差异,广义上的“协定”具有比“议定书”更宽泛的适用空间,而且从“议定书”和“协定”的国家实践来看也存在不同,且这种差别对未来全球减排仍会有制度性的影响。对此,中国应积极利用国际法,充分发挥《巴黎协定》赋予的灵活性,创造性地开展国内温室气体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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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巴黎协定 气候变化 国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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