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与合同责任及其解除 |
| |
引用本文: | 卜元石.根本违约与合同责任及其解除[J].社会科学,1999(9). |
| |
作者姓名: | 卜元石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在新《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就合同责任应借鉴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的问题曾有过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应将借鉴吸收的重点放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上,因为从国际法律统一的趋势上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正在融合,许多国际公约的内容更多地采纳英美法的制度和规则,大陆法系的规定过分强调体系性和逻辑性,容易导致规定僵化。所以在合同责任方面,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应该完全放弃“履行不能”概念,采纳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①。本文所选定的分析出发点就是曾经引起过争论的“根本违约”制度。一、根本违约的作用:仅是对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