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法律评价体系要论 |
| |
引用本文: | 孙山,谭晓辉,易丽娟.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法律评价体系要论[J].理论与现代化,2010(2):49-55. |
| |
作者姓名: | 孙山 谭晓辉 易丽娟 |
| |
作者单位: | 1.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研究室,300090 2.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300160 |
| |
摘 要: |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要求凡是改革行为均应寻求法律的支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机制创新的公权领域中只有符合法治原则的改革才具有生命力,才被民众普遍认知,才能产生持久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先行先试”是一张行政授权创新的“特许证”,对其进行法律前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常态下的评价体系,构建公平、效率、自由、安定的区域秩序和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的国民经济,使滨海新区不仅成为经济发展的热点地区,而且还应是国家体制创新的摇篮,故尚需进一步解放思想,重视人才。
|
关 键 词: | 先行先试 法律评价 滨海新区 规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