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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若干问题初探
引用本文:刘向林,雷丽萍.留置权若干问题初探[J].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1):24-26,30.
作者姓名:刘向林  雷丽萍
作者单位:[1]延安大学,陕西延安716000 [2]榆林市卫生学校,陕西榆林719000
摘    要:本文试图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留置权制度予以探讨,关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问题;关于紧急留置权的问题;关于商事留置权的问题,通过分析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以债务人所有为限,对于善意取得的动产,债权人也可行使留置权;即使是债务未后清偿期,只要债务人已无力偿还,债权人亦可行使紧急留置权;最后鉴于我国留置权所涉及范围太窄,故有设置商事留置权的必要。

关 键 词:中国  留置权制度  标的物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法  商事留置权
文章编号:1008-3871(2003)01-0024-03
修稿时间: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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