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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的附加“条件”合法才有效
作者姓名:任丰平
摘    要:案倒回放: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丁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

关 键 词:遗嘱  合法  银行存款  结婚证  附加条件  遗产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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