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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作者姓名:高红芝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在构建破产撤销权制度时,应兼顾单个行为人的利益,对撤销权的撤销对象予以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出某些行为可免于被撤销,从而防止撤销权被滥用。现行法律规定某些行为可以被撤销的同时,对可撤销行为的要件应做出限制性规定,首先在客观方面,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使债务人企业获得了足额对待履行,那么该行为就应免于被撤销;进一步,在主观方面赋予当事人"善意"抗辩的权利,由债权人举证反驳立法对其恶意的推定以避免其行为被撤销。

关 键 词:破产可撤销行为  有偿行为  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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