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出资中的法律问题——浅析《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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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傅潇潇.论股权出资中的法律问题——浅析《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J].经营管理者,2011(9):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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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潇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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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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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问题的提出本文所要分析探讨的问题,股权权能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的提出,是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分析,该条文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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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转让 权能 出资 登记管理 分析探讨 公司股东 财产性权利 公司法 行政法规 股权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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