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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
引用本文:韩德明.法律范式转型与司法现代化[J].浙江学刊,2005(4):145-151.
作者姓名:韩德明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12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资本主义社会先后出现过形式法和实质法两种法律范式,它们分别对应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法治国家、福利国家两个历史阶段.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形成,程序法范式理论开始在西方理论界兴起.三种法律范式各自表现出差异性法律性质,并决定了不同的司法现代化发展特征.中国法律发展状况区别于这三种法律范式而具有自身的目标和道路,中国司法现代化发展正面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法律范式  司法现代化  形式法  实质法  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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