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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情况说明”的刑事证据资格研究
引用本文:何悦.“办案情况说明”的刑事证据资格研究[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3(4).
作者姓名:何悦
作者单位: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浙江杭州,310053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程序法中的犯罪事实理论研究”,陕西省教育厅项目“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摘    要:“办案情况说明”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且普遍使用的一种证据材料,但目前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始终没予完全承认.立法上的长期缺位和理论界的重视不足,造成了部分学者对其误解和实务人员将其滥用的双重后果.一份形式合法、内容真实的“办案情况说明”足以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三性”要求,应当认定具备证据资格,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办案情况说明”的运用上,应当恪守谦抑性原则,防止侦查机关滥用.

关 键 词:办案情况说明  证据资格  关联性  谦抑性

A Study of Judicial Precedent on the Evidence Qualifications "Note of Case"
HE Yue.A Study of Judicial Precedent on the Evidence Qualifications "Note of Case"[J].Jou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5,43(4).
Authors:HE Yu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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