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 |
| |
作者姓名: | 李建华 |
| |
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1 |
| |
摘 要: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行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1〕(P77) 而禁治产人制度又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 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而意思能力有欠缺的人, 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宣告而被禁止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禁治产人制度, 存在欠缺和不足。因此,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关 键 词: |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禁治产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